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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召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開會通知

資料來源:環境部

環境部召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開會通知

為達成空氣品質改善目標,針對違反空污法情節涉及細懸浮微粒(PM2.5)及臭氧前驅空氣污染物排放者,權衡其違規之裁罰程度應予以加重,並因應設備元件洩漏管制標準加嚴,產生裁罰過苛情形合理檢討,同時配合空污法相關法規修正,整體以符合比例原則、提供彈性、彰顯警示效果方向檢討草案,有助提升行政處分之裁罰公平性、合理性,減少執法爭議。
環境部強調,由於近年空氣品質不良之細懸浮微粒及臭氧高濃度問題,易好發於秋末至隔年初春、春季及秋季,為促使業者妥善採取防制措施,倘固定污染源違規排放細懸浮微粒及臭氧之前驅物質,如氮氧化物及揮發性有機物,應加重處罰,如於每年九月至翌年五月之空品不良期間排放或違規地點位於三級防制區,其裁罰亦應一併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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