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專區

會員專區-入會辦法

會員入會辦法說明

第九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經依法取得工廠登記證照,載明經營黏性膠帶業務之公營或民營工廠,除國防軍事工廠外,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會為會員。前項會員,應派代表出席本會,稱為會員代表。

第十條

工廠申請加入本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連同會員會籍登記卡四份會員代表登記卡四份及工廠登記證照影本二份,送由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准其入會,但應由本會將上開登記卡各二份,證照影本一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通知之。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非因廢業、遷出本會組織區域或受永久停業處分,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每一會員代表人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每月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元者,推派代表二人。 二、每月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叁仟元者,推派代表三人。 三、每月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肆仟貳佰元者,推派代表四人。 四、每月繳納常年會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元者,推派代表五人。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以工廠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廠之現任職員,年在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原派之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均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十七條
每一會員及會員代表應由本會分別填發會員證及會員代表證。並於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事、監事二個月前換發一次。
第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一個月前,通知各會員在召開大會二十日前聲明其原派之會員代表是否續派或改派,不聲明者,視為放棄續派或改派會員代表之權利,前項通知及聲明均應以書面為之。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指派或改派會員代表時,應填具會員代表登記卡四份,以晝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條
同業工廠於開業後六個月內,不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提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加入。同業工廠經通知逾一年仍未加入本會為會員者,得由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
第四六條

本會經費收入如下: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參仟元。
二、常年會費:會員由本會依其登記資本額及營業額為計算標準分為四級,分級標準如下表:

特級會員
每月繳納新臺幣陸仟陸佰元
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且每年黏性膠帶營業額超過新臺幣貳億元者
一級會員
每月繳納新臺幣肆仟貳佰元
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壹仟萬元以上者
二級會員
每月繳納新臺幣叁仟元
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上,未滿壹仟萬元者
三級會員
每月繳納新臺幣壹仟捌佰元
登記資本額未滿新臺幣伍佰萬元者

榮譽會員參加辦法要點

一、本辦法要點根據歷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案,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二、凡國內外合法登記設立之相關廠商及團體,認同本會宗旨,自願協助本會推展各項業務,經書面申請,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並報呈主管機關核備後,均得成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三、榮譽會員得被邀請列席參加會員大會或其他與其業務有關之會議,以利協調、溝通,在列席參加會員大會等法定會議時並無提案及表決權。 四、榮譽會員所有優良產品,得被優先推介予各會員廠採用。 五、榮譽會員得比照會員廠參加本會舉辦之研討會、專題講座…….及各種聯誼活動,以加強交流,增進共同利益。 六、榮譽會員得比照會員廠享有商情資訊、宣傳……..等服務。 七、榮譽會員每年會費為新台幣肆萬元正。 八、本辦法要點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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