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函文

環保署環保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環保署

環保署環保產品申請審查作業規範即日生效

本規範之環境保護產品分類如下:
(一)環保標章產品(第一類環境保護產品)。
(二)第二類環保標章產品(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

廠商申請環境保護產品標章使用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許可證等處分或移
送刑事偵查。
(二)申請日前一年內生產廠場或服務場所未因違反同一環保法規遭各級環境保護機關處分次數逾二次,或違反不同環保法規遭各級環境保護機關處分總次數逾四次,且未發生重大公害糾紛事件。
(三)申請之產品應有生產之實績。
(四)申請之產品項目已訂有國家標準者,應符合國家標準。
(五)申請之產品品質、成分、運作、安全性及標示等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且產品及製程運作不得使用本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
(六)申請之產品使用包裝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塑膠包裝材質者,不得使用聚氯乙烯(PVC) 塑膠或其他鹵化塑膠。
2.產品出貨使用包裝紙箱者,應為回收紙混合率百分之八十以上製成,或使用環保標章包裝紙箱。
3.產品包裝材質製程中,不得使用蒙特婁議定書管制物質。
(七)未有其他本署綠色消費暨環境保護產品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決議之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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